2021-09
15号文下的城投类资产 跌入谷底&向阳而生?
15号文出台背景:2020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显示,2020年赤字率为3.6%(超出警戒线3%),赤字规模达到3.76万亿元。2021年赤字率调整为3.2%,今年我国赤字规模为3.57万亿元。
15号文出台背景:2020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显示,2020年赤字率为3.6%(超出警戒线3%),赤字规模达到3.76万亿元。2021年赤字率调整为3.2%,今年我国赤字规模为3.57万亿元。
同时,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也在不断增长。根据IMF测算,2019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达42.17万亿元,几乎是当年显性债务(21.31万亿元)的两倍,当年的地方政府负债率累计达247%。
宏观债务率、财政赤字率、地方政府负债率等都显示出“15号文”出台的必要性,为防范金融风险,建立严格问责机制等方面,起到了防范于未然的核心作用。
“15”号文核心重点突出防范城投债务风险 “15”号文中重点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,并且要持续做好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,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、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,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,打消财政兜底幻觉,强化合规管理、尽职调查,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,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。 以上内容剑指城投类资产,在此前城投类资产的核心命脉在于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联度,而且大量城投的债务也被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的范畴,所以城投类的债务都与地方债务划上了等号。但“15”号文的发布,代表了城投债务的梦碎,因为重申了城投债务并不直接等于政府债务,仍属于企业债务,之后也不会再有政府为城投债务的兜底。可以说城投债务的美梦因“15”号文而彻底被叫醒,政府为其兜底的行为已成往事。 细分管控举措进一步划清与城投债务的界线 “15”号文中还提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,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遵守以下要求:一是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。二是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。在严格依法合规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,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,继续提供融资,避免出现工程烂尾。 这些举措进一步说明要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率的增长,限制融资无疑是削弱了城投类资产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,进一步划清两者之间的关联,这也意味着城投债务新节点的到来,以后新增的任何城投融资行为,都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,与地方政府、财政都不再有任何关联,而在此之前形成的债务按照性质不同,划分类别去处理。也表明城投类资产之后产生的新债务,完全需要自行承担,不在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瓜葛,相互之间划清了界线。 加强监管体系重塑城投市场新格局 “15”号文中也强调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测体系。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,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、融资平台公司共享比对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,形成监管合力。 形成共同的监管合力,为的是重塑城投市场,“15”号文的发布并不是一个“一刀切”做法,而是清查无序融资与资金空转,对必要的项目还是抱有鼓励支持的态度。建立监管体系也是为了改变城投市场的格局,不断对其深化改革,在监管体系下城投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。重新配置城投市场,才能让城投在未来的发展中保持良好的持续性。 立信研究院也发表了对此的观点:由此可见,“15号文”尤其强调防范风险,考虑了政策实际执行层面的诸多细节,仍在一定程度上留出了回旋空间。从根本上来说,如今的新政并不是要“终结城投”,而是改变了城投市场格局,沿着宏观的大方向进行深化改革,重新进行市场资源的配置。城投的可持续发展与健康运转,才是城投债发展的根本。 对于这份文件,银保监会此次独立发文,旨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;而一个有力、有序的金融闸门,有助于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、明细责权划分,并规范城投平台的公司治理及投融资行为,长期来看对总体市场的健康发展呈正面影响,对此不应过度悲观。 “15”号文并不是让城投类资产跌入谷底,而是希望城投不断改革创新,不再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来保护兜底,向阳而生、持续健康的运转才是城投未来的发展方向。